(2017)渝0119民初2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谯某某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谯某某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2932号原告徐某某,女,195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郑小刚,重庆市南川区水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谯某某,男,194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谯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正香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徐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李 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雨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