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7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吴某、许某、金溪金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金溪县金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某,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7执59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金溪县琉璃乡。被执行人:金溪县金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秀谷工商局三楼。被执行人:吴某,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住金溪县秀谷镇。被执行人:许某,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住金溪县秀谷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金溪县金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某、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执行人金溪县金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某、许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标的总额50万元,未结标的额5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爱平审 判 员 侯志丹代理审判员 彭伟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桂明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