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瓦房店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与大连创信达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创信达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1955号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徐明,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大连创信达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姜济文,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大连创信达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经查控,银行、证券、公安部车辆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馨执行员 刘 静执行员 沙雪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