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财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朱丽丽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财保130号申请保全人孔长委,男,195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兰考县固阳镇牛场村*组。身份证号码:。被保全人周银,女,1954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兰考县红庙镇毛草庄村*组。身份证号码:。被保全人朱丽丽,女,198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被保全人朱朋辉,男,1981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被保全人朱碗秋,女,197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申请保全人孔长委与被保全人周银、朱丽丽、朱朋辉、朱碗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孔长委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保全人周银、朱丽丽、朱朋辉、朱碗秋银行存款15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保全人孔长委由担保人开封金旭画材有限公司以其公司名下的豫B×××××小轿车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孔长委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开封金旭画材公司名下的豫B×××××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的期限为两年。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冻结被保全人周银、朱丽丽、朱朋辉、朱碗秋银行存款15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财产的期限为两年。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邵长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毕莉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