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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嘉善君悦汽车快修中心与浙江美森印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君悦汽车快修中心,浙江美森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1501号原告:嘉善君悦汽车快修中心,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体育北路***号,统一信用代码:92330421MA28B82G3B。经营者:范雅军。被告:浙江美森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罗星街道五洋路8号。统一信用代码:91330421753022247M。法定代表人:李冬燕。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益波、赵全,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嘉善君悦汽车快修中心与被告浙江美森印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嘉善君悦汽车快修中心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君悦汽车快修中心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君悦汽车快修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326元,由原告嘉善君悦汽车快修中心承担。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雁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