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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民初4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银行卡中心与缪长枝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银行卡中心,缪长枝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初426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银行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52224787G。主要负责人:崔建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亮,天津秋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跃,天津秋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缪长枝,男,196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银行卡中心诉被告缪长枝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冬平审判员  狄建忠审判员  张长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舒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