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31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周海满、黄木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满,黄木恒,韦菊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1执754号申请执行人周海满,女,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被执行人黄木恒,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被执行人韦菊芳,女,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本院在执行周海满申请执行黄木恒、韦菊芳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31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启宁审判员 莫田华审判员 冯瑞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