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821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祥与被执行人郭志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祥,郭志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821执18号申请执行人何祥,男,汉族,生于1993年9月16日。被执行人郭志坚,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28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2016)甘0821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郭志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志坚按照判决书内容赔偿申请人何祥236025.7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416.5元、执行案件受理费3507元,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线索,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821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王新林审判员  王自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亮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