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5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东与四川省融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四川省融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许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5执661号申请执行人王东,男,住天全县。被执行人四川省融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全县新华乡,法定代表人许立文。被执行人许立文,男,住天全县。天全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5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东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许立文下落不明,四川省融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825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时机成熟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匡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