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柯金凤与陈沛文、谭承志相邻关系纠纷2017民终179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承志,柯金凤,陈沛文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7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承志,住广州市海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柯金凤,住广东省阳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沛文,住广东省阳西县。上诉人谭承志因与被上诉人柯金凤、陈沛文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谭承志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柯金凤、陈沛文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柯金凤、陈沛文承担。事实和理由:1.在鉴定之前,柯金凤、陈沛文未经法院、谭承志同意,私自将海珠区水榕一街6号702房(下称为702房)主卧水管外的墙面大面积凿开,并对谭承志发现的渗漏热水管道进行修复,导致鉴定公司作出“702房屋主卧卫生间的渗漏原因是由海珠区水榕一街6号802房(下称为802房)的主卧卫生间南墙底部的热水管出现渗漏导致”的鉴定结论不能客观反映出缘由。谭承志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鉴定公司复函称不能判断漏水是否是柯金凤、陈沛文供水管自身问题,并无认定并非柯金凤、陈沛文供水管的自身问题。关于702房主卧卫生间墙面底部有水迹,而上部没有的现象。鉴定公司认为上部受渗透的水影响比下部轻,另一方面通风程度比下部大,因此产生墙面底部有水迹,而上部没有的现象。谭承志认为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是702房主卧卫生间的热水管(高约80cm)出现漏水而导致墙面底部有水迹,而上部没有的现象,更为合理。一审过程中,谭承志已提交柯金凤、陈沛文未进行修复前702房主卧卫生间的现状图片、视频。一审法院仅依据不客观的鉴定报告,没有查清柯金凤、陈沛文诉讼中私自修复的事实,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2.在柯金凤、陈沛文要求由谭承志修复的请求下,一审判决由柯金凤、陈沛文自行聘请机构修缮,再由谭承志支付费用,违反当事人自治原则,严重损害谭承志的权益,对谭承志极不公平。一方面,在造成702房屋损坏的缘由及损坏的范围未查清确认的前提下,要求因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谭承志承担极不合理;另一方面,聘请机构修缮可能产生的费用,谭承志无法预估,全部由柯金凤、陈沛文控制把握,不排除柯金凤、陈沛文增大修缮的范围、增加维修的费用。被上诉人柯金凤、陈沛文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柯金凤、陈沛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谭承志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对702房的渗漏的妨害;2.柯金凤、陈沛文房屋因谭承志房屋渗漏而导致的损坏由谭承志修复,谭承志承担费用;3.要求谭承志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包括鉴定费由谭承志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柯金凤、陈沛文是702房的共同共有产权人。谭承志是802房的产权人。702房与802房上下相邻,两房屋格局一致。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及柯金凤、陈沛文的申请,依法委托广东合正建筑物鉴定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鉴定公司)对702房的漏水原因进行鉴定。鉴定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出具《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以下简称鉴定报告),其中记载:(原因分析)根据本次鉴定的现场检测结果及业主的相关叙述,对柯金凤、陈沛文房屋的现状及现象成因进行综合分析,现综合分析结果如下:(一)经对802房屋热水管进行试压试验以及凿开卫生间南墙底部(即埋设热水管处)检测结果表明:802房屋的主卧卫生间南墙底部的热水管出现渗漏现象。(二)经对702房屋进行给水管试压试验以及凿开卫生间南墙底部(即埋设热水管处)检测结果表明:702房屋的卫生间南墙底部的给水管未有渗漏现象。(三)经对802房屋主卧卫生间进行蓄水试验,柯金凤、陈沛文房屋未发现因此而有明显变化。(四)802房屋主卧与卫生间隔墙底部有渗水痕迹、卫生间门前的木地板因受潮作过更换。(五)现场检查未见谭承志反映的发现柯金凤、陈沛文热水管有很明显的漏水现象。综上所述分析,由于802房屋主卧卫生间热水管出现了渗漏,产生了水源,该水源沿着墙体流向了柯金凤、陈沛文房屋主卧卫生间的墙体以及墙体与顶板交接处,导致柯金凤、陈沛文房屋出现以上损坏。(六)702房儿童房南墙以及西墙窗台底部出现轻微渗水痕迹、抹灰起鼓原因分析:经过相关的试压以及蓄水试验表明:该墙体均未发现有明显变化,因此,该墙体渗水痕迹与802房出现的渗漏现象无关。该处损坏不排除为自身或者外界环境因素导致。(鉴定结论)根据本次鉴定的现场检测结果、相关的标准规范以及原因分析,现对柯金凤、陈沛文房屋的损坏情况作如下鉴定结论:(一)702房屋主卧卫生间的渗水原因是由802房屋的主卧卫生间南墙底部的热水管出现渗漏导致;(二)702房儿童房南墙以及西墙窗台底部出现轻微渗水痕迹、抹灰起鼓原因与802房出现的渗漏现象无关,该处损坏不排除为自身或者外界环境因素导致;(处理意见,仅供参考)1.应对802房屋主卧卫生间热水管进行维修;2.应对702房屋因渗漏受损坏的部位作修缮处理;3.建议在以后使用过程中,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测,发现异常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安全;等。经质证,柯金凤、陈沛文对上述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谭承志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鉴定公司的操作不规范,鉴定一周后没有回访,整个鉴定过程中只在谭承志房屋发生渗漏的位置张贴封条,对柯金凤、陈沛文卫生间没有张贴封条,没有做详细记录,没有通知谭承志,不认同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并要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针对谭承志提出的回访、贴封条、鉴定过程中的蓄水试验没有发现谭承志房屋渗漏、柯金凤、陈沛文房屋渗漏部位为下面湿、上面干及柯金凤、陈沛文自己通过反蓄水将卫生间蓄满水后让积水从墙壁往上渗等情况,鉴定人员对此回应,根据鉴定的需要,当时是在柯金凤、陈沛文、谭承志房屋主人房卫生间均张贴封条,并不存在只在谭承志房屋张贴封条的情况,张贴封条是因为涉案房屋需作蓄水实验,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在卫生间进行持续性注水,并且保证一定的水量;至于回访,因为经过前几次的测试已经找到渗水原因,所以不需再进行回访;鉴定人员在现场没有看到柯金凤、陈沛文房屋中有漏水的情况,而在现场检查时,确实发现谭承志陈述的蓄水时没有发现柯金凤、陈沛文墙壁及天花渗漏没有明显变化,但在检测中发现谭承志的水管漏水点是在主人房卫生间埋在墙壁中的水管,该水管的漏水点在卫生间防水措施的范围外,所以才发现蓄水实验时柯金凤、陈沛文房屋渗漏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鉴定人员在第一次到现场测试时就发现702房主人房卫生间南墙底部墙体是潮湿的,在南墙上部位凿开小洞检测,发现上部位也是潮湿的,只是上部位的湿度比下部位小一些,该情况当时柯金凤、陈沛文、谭承志均在场并予以确认过,而墙体潮湿的情况在整个鉴定过程中一直存在,之所以会下面潮湿一些、上面干一些,是因为水是往下流,由于底部的水没有再往下渗,所以上面的水积在底部了;从现场看,鉴定人员认为不可能存在谭承志所说的反蓄水情况,柯金凤、陈沛文的卫生间不一定可以蓄那么多水,另外,鉴定人员无法判断柯金凤、陈沛文房屋是否曾出现过漏水情况,而在其司鉴定期间,没有发现柯金凤、陈沛文房屋渗漏的情况。谭承志表示不认可鉴定人员的回应,认为柯金凤、陈沛文房屋的渗漏是基于柯金凤、陈沛文房屋发生渗漏的原因造成的。柯金凤、陈沛文支付了鉴定费用8000元。谭承志支付了鉴定人员出庭费用2000元。诉讼中,柯金凤、陈沛文表示检测时发现是谭承志浴缸下面的热水管发生渗漏,之后谭承志作出了处理,故柯金凤、陈沛文房屋已经没有发生渗漏,并撤回其第1项诉讼请求。谭承志确认处理过热水管及柯金凤、陈沛文房屋没有渗漏的情况,并同意柯金凤、陈沛文撤回其第1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涉案两房屋为相邻房屋,柯金凤、陈沛文、谭承志分别为该两房的产权人,理应正确处理截水、排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根据本案审理的需要和柯金凤、陈沛文的申请,依法委托鉴定公司对702房渗漏部位的漏水情况及漏水原因进行鉴定。鉴定公司已出具了鉴定报告,记载的鉴定结论为,根据本次鉴定的现场检测结果、相关的标准规范以及原因分析,现对柯金凤、陈沛文房屋的损坏情况作如下鉴定结论:(一)702房屋主卧卫生间的渗水原因是由802房屋的主卧卫生间南墙底部的热水管出现渗漏导致;(二)702房儿童房南墙以及西墙窗台底部出现轻微渗水痕迹、抹灰起鼓原因与802房出现的渗漏现象无关,该处损坏不排除为自身或者外界环境因素导致;等。柯金凤、陈沛文对该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予以确认。谭承志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认可其合法性和关联性。针对谭承志的意见,鉴定人员已作出相应的答复。谭承志不认同鉴定结果及鉴定人员的答复,并认为702房的漏水是由于该房屋自身渗漏所造成的,但谭承志并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及推翻上述鉴定结论,故对谭承志的该意见不予采纳,对上述鉴定报告予以采信。鉴此,702房屋主卧卫生间的渗水原因是由802房屋的主卧卫生间南墙底部的热水管出现渗漏导致,谭承志是802房权属人,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现柯金凤、陈沛文、谭承志均确认702房已没有发生渗漏,柯金凤、陈沛文据此撤回其第1项诉讼请求,谭承志对此表示同意,予以准许。至于对702房房屋的修复问题,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由柯金凤、陈沛文自行聘请有资质的专业维修机构对702房屋因802房渗水损坏的部位进行修缮为宜,并在维修完毕之后将施工破坏部分恢复原状,谭承志在柯金凤、陈沛文进行维修时承担柯金凤、陈沛文及维修人员出入802房及提供维修便利等协助义务;维修费用及恢复原状的费用由柯金凤、陈沛文预支,柯金凤、陈沛文在维修完毕后30天内凭有效单据与谭承志据实结算。关于鉴定费10000元(包括柯金凤、陈沛文预交的8000元及谭承志支付的2000元)的诉请,因702房主卧卫生间的渗水是因802房的原因造成渗漏的,责任在谭承志,故该费用应由谭承志承担。对柯金凤、陈沛文该项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柯金凤、陈沛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自行聘请有资质的专业维修机构对702房主卧卫生间因802房主卧卫生间南墙底部热水管渗漏导致的损坏部位进行修缮处理;并在维修完毕之后将施工破坏部分恢复原状(维修费用及恢复原状的费用由柯金凤、陈沛文预支,柯金凤、陈沛文在维修完毕后的30天内凭有效单据与谭承志据实结算);若上述维修措施需进出802房,谭承志在柯金凤、陈沛文进行维修时承担柯金凤、陈沛文及维修人员出入802房及提供维修便利等协助义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谭承志负担。本案房屋鉴定费用10000元由谭承志负担。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是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谭承志与柯金凤、陈沛文分别是涉案两房屋的产权人,应当按照有利、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根据本案审理的需要和柯金凤、陈沛文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鉴定公司对702房渗漏部位的漏水情况及漏水原因进行鉴定。该鉴定公司根据现场检测结果、相关的标准规范以及原因分析,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一)702房屋主卧卫生间的渗水原因是由802房屋的主卧卫生间南墙底部的热水管出现渗漏导致;…”,谭承志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鉴定人员已作出相应的答复。谭承志不认同鉴定结果及鉴定人员的答复,并认为702房的漏水是由于该房屋自身渗漏所造成,但谭承志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及推翻上述鉴定结论,故谭承志的该意见不成立。一审法院将该鉴定公司的鉴定结论作为依据,认定702房屋主卧卫生间的渗水原因是由802房屋的主卧卫生间南墙底部的热水管出现渗漏导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谭承志是802房权属人,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判决本案的房屋鉴定费用10000元应由责任方谭承志负担,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一审法院根据维修主要工作在702房进行、辅助工作可能会在802房进行的实际情况而作出的判决内容,其中包括谭承志需承担维修费用,以及进行维修工作需要时,谭承志承担柯金凤、陈沛文及维修人员出入802房及提供维修便利的协助义务,故一审判决不属于违反当事人自治原则、变更诉讼请求内容的情形。综上所述,上诉人谭承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谭承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丁阳开审判员 谢国雄审判员 茹艳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东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