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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郭文应与王艳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应,王艳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1349号原告:郭文应,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录永,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茂胜,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艳云,女,196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原告郭文应诉被告王艳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郭文应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文应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庆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