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郭文应与王艳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应,王艳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1349号原告:郭文应,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录永,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茂胜,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艳云,女,196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原告郭文应诉被告王艳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郭文应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文应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庆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