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刑更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陆锡章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锡章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刑更521号罪犯陆锡章,男,汉族,1971年4月28日生,小学文化,江苏省宜兴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黄湖监区服刑。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1日作出(2010)广刑初字第00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锡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受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以罪犯陆锡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执行机关以陆犯存在违纪行为,书面提出撤销对该犯的减刑建议。本院认为,罪犯陆锡章在执行机关为其申报减刑期间,违反监规纪律,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确有悔改表现”应同时具备四条件之中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不具备法定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撤回对罪犯陆锡章的减刑建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庆华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程 非ggz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航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