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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民申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迁安首钢设备结构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迁安首钢设备结构有限公司,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百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申1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迁安首钢设备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沙河驿镇红庙子村南。法定代表人:姜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浩,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海涛,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技术开发区(万柏林区玉河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创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家宁,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米纪宝,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迁安首钢设备结构有限公司为与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民终3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人迁安首钢设备结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牛向宏审判员  刘 英审判员  王 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智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