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吴昊与祝长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昊,祝长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774号原告:吴昊,男,198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祝长星,男,1982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吴昊诉被告祝长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元,由原告吴昊负担。审判员 张健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