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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吴昊与祝长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昊,祝长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774号原告:吴昊,男,198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祝长星,男,1982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吴昊诉被告祝长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元,由原告吴昊负担。审判员  张健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