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21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凤成于通化县庆生铁矿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成,通化县庆升铁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533号原告:王凤成,男,1967年9月12日生,满族,住所地柳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宏,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化县庆升铁矿,住所地通化县朝阳林场。原告王凤成与被告通化县庆生铁矿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2017年5月9日,王凤成向本院申请追加通化县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凤成申请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凤成追加通化县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为共同被告的申请。审判员  张春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明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