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270严波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波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270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波生,男,1981年3月5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苏州市长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苏州市相城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告人严波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年1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波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濮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波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31日20时左右,被告人严波生饮酒后驾驶苏E×××××小型汽车从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申路怡园餐馆门口行驶至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申路英皇国际KTV停车场,后在该KTV继续饮酒,次日0时许,被告人严波生醉酒后在春申路英皇国际KTV停车场驾驶苏E×××××小型汽车倒车时与被害人李某1所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被告人严波生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严波生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9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严波生赔偿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6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严波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波生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严波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书证驾驶证、行驶证、赔偿调解书、谅解书,证人薛某、李某2、李某1的证言,现场照片,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辨认笔录,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波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严波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波生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严波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波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罗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