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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袁智超与秦晨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仲吾,秦晨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200号原告:刘仲吾,被告:秦晨晨。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栋6楼601。法定代表人:张勇,执行董事。原告刘仲吾与被告秦晨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刘仲吾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秦晨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仲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仲吾负担。审判员 张 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云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