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2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邓兆文与黑龙江聚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兆文,黑龙江聚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2执330号申请执行人邓兆文,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伊春区。被执行人黑龙江聚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占峰,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邓兆文与被执行人黑龙江聚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2016)黑0702民初3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兆文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聚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702民初3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红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