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3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成都美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美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1164号原告成都美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法定代表人章烈,职务:总经理。被告李娴,女,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美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美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美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美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美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