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2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邹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某,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2执236号申请执行人邹某某,男。被执行人金某,男。委托代理人蒲仕军,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邹某某与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但履行期限在本次执行期限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勇审判员 吴俐俊审判员 黎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仲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