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21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乔玉峰与民权县鸿泰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昭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玉峰,民权县鸿泰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昭泰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普瑞特木制包装有限公司,张永超,吴新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114号之二原告:乔玉峰,男,汉族,1971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民权县鸿泰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河南昭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商丘市普瑞特木制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张永超,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吴新军,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玉峰与被告民权县鸿泰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昭泰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普瑞特木制包装有限公司、张永超、吴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宋德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亚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