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2民初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严才秧与刘铁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才秧,刘铁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民初第719号原告:严才秧,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梅桥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春,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县云湖桥镇。被告:刘铁强,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平,女,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县杨嘉桥镇。系被告刘铁强之妻。原告严才秧与被告刘铁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才秧撤诉。本案受理费1810元,减半收取905元,由原告严才秧负担。审 判 长 吴金平审 判 员 田 园人民陪审员 唐利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艳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