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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民初3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蔡海堂与被告符俊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海堂,符俊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3586号原告蔡海堂,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符俊潇,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委托代理人毛金祥,男,住湖南省长沙市开发区。原告蔡海堂与被告符俊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15日,原告蔡海堂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海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海堂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蔡海堂负担。审 判 长  何宇红人民陪审员  黎冬玉人民陪审员  蔡秋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段志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