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民初3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蔡海堂与被告符俊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海堂,符俊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3586号原告蔡海堂,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符俊潇,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委托代理人毛金祥,男,住湖南省长沙市开发区。原告蔡海堂与被告符俊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15日,原告蔡海堂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海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海堂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蔡海堂负担。审 判 长 何宇红人民陪审员 黎冬玉人民陪审员 蔡秋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段志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