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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5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申请执行蔡爱珠、河南银鑫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蔡爱珠,河南银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54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李宝,行长。被执行人蔡爱珠,女,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洞头县。被执行人河南银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46号1层4号。法定代表人李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申请执行蔡爱珠、河南银鑫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76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蔡爱珠、河南银鑫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于2017年4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蔡爱珠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西、农业路北苏荷公寓号楼6层643的房产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蔡爱珠、河南银鑫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司亚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