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执9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王月平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超,赵卫星,王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9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黎超,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西塔寺街179号。被执行人赵卫星,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新华书店家属院。被执行人王月平,女,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新华书店家属院。黎超申请执行赵卫星、王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分别对被执行人赵卫星、王月平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王月平名下的豫QDD650号车辆在驻马店市车辆管理所进行了查封,申请人对车辆只要求查封,不要求评估拍卖,对王月平名下的存款进行扣划已由申请人领取8836元,尚欠本金11164元。赵卫星名下的车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现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其债务暂无得到全部清偿。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723执9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0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XX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