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2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陶国华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库,陶国华,国库,陶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601号申请执行人国库。被执行人陶国华,男,1987年12月出生。陶国华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刑初165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人陶国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刑期自2016年7月4日起至2017年3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涉案起获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国库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陶国华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陶国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26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峰审 判 员 张海德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