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12民初1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施巨荣与曹启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巨荣,曹启仓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142号之一原告:施巨荣,男,195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曹启仓,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念,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施巨荣与被告曹启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施巨荣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巨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巨荣���诉。案件受理费1046元减半收取523元,由原告施巨荣负担。审 判 长  邵 雷人民陪审员  尹建良人民陪审员  朱文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一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