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1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施巨荣与曹启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巨荣,曹启仓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142号之一原告:施巨荣,男,195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曹启仓,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念,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施巨荣与被告曹启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施巨荣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巨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巨荣���诉。案件受理费1046元减半收取523元,由原告施巨荣负担。审 判 长 邵 雷人民陪审员 尹建良人民陪审员 朱文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一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