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执字第3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程金花与姚卫学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金花,姚卫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383号申请执行人程金花,女,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执行人姚卫学,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程金花与姚卫学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262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姚卫学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6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部分实际履行,且协议的履行期限较长,继续强制执行已无必要。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33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海亮审 判 员  李小涛代理审判员  王 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