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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3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黄雪桃、周小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雪桃,周小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3执137号申请执行人黄雪桃,地址:广西平果县。被执行人周小渝,地址:广西平果县。黄雪桃申请执行与周小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果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3民初10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1990元及利息(待算)。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银行,冻结了周小渝在中国农业银行平果县支行的存款6.11元。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查工商股权,均未有登记信息,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3执1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方华审 判 员  韦永基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银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