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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马艳琴与被执行人曹海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艳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559号申请执行人马艳琴,女,1971年6月19日出生。被执行曹海莲,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艳琴与被执行人曹海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艳琴已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爱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2执5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