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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郝某与倪某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597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倪某某,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7)鲁0211执597号申请执行人郝素勤与被执行人倪连利赡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被法院查封。该案暂时不能执行,应当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211执59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兆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