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2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与XX、吴冬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XX,吴冬月,沈阳超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2299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18-1号。负责人:张立勇,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国,辽宁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XX,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吴冬月,女,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申请人:沈阳超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城郊街道办事处新兴屯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与被告XX、被告吴冬月、被告沈阳超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XX、吴冬月、沈阳超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存款38846.18元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所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XX、吴冬月、沈阳超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存款38846.18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408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李珮人民陪审员戴振英人民陪审员张乃晨二○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凌白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