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杨忠平、赵永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杨忠平,赵永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1652号原告: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明波高架桥西北侧昆明宏盛达月星商业中心3幢1X层。法定代表人:冉耀恒。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杰,云南西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忠平,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被告:赵永兰,女,1977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平,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系赵永兰的配偶,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忠平、被告赵永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忠平、被告赵永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忠平、被告赵永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7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徐 静人民陪审员 贺加敏人民陪审员 张世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俊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