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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杨忠平、赵永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杨忠平,赵永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1652号原告: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明波高架桥西北侧昆明宏盛达月星商业中心3幢1X层。法定代表人:冉耀恒。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杰,云南西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忠平,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被告:赵永兰,女,1977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平,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系赵永兰的配偶,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忠平、被告赵永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忠平、被告赵永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忠平、被告赵永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7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徐 静人民陪审员  贺加敏人民陪审员  张世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俊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