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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执监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池申请执行汪怀宏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指定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池,汪怀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执监40号申请执行人陈池,男,1966年10月14日生。住潢川县。被执行人汪怀宏,男,1962年2月27日生,住潢川县。申请执行人陈池申请执行汪怀宏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潢川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指定其他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潢川县人民法院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潢民初字第01457号民事判决书由商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潢川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商城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付晓虎审判员  杨荣光审判员  刘建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冬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