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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3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元德与侯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元德,侯庆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3333号原告:郭元德,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侯庆军,男,1966年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区。原告郭元德与被告侯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郭元德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元德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郭元德负担。审判员  康月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