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3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元德与侯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元德,侯庆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3333号原告:郭元德,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侯庆军,男,1966年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区。原告郭元德与被告侯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郭元德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元德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郭元德负担。审判员 康月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