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11民初2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徐州明辉铝业有限公司与山东齐星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明辉铝业有限公司,山东齐星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民初2956号申请人:徐州明辉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二环西路13—14号。法定代表人:苏传宝,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齐星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黄山五路91号。法定代表人:赵联合,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徐州明辉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齐星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明辉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齐星电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李某某自愿以其名下车牌号为苏C×××××的宝马车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明辉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齐星电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李某某名下车牌号为苏C×××××的宝马车一辆。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徐州明辉铝业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风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雪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