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志宏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9刑初293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志宏,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于山西省繁峙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西省繁峙县,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诉刑诉(2017)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志宏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志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底以来,被告人张志宏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提供场所、用具,组织他人以”推锅”等方式多次赌博,从中抽头获利。2017年1月13日,被告人张志宏组织丁某某、张某1、张某2、程某某、杜某某、马某某、康某等人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扣押赌资人民币3630元、被告人张志宏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元及赌博使用的麻将。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志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被告人现场指认及赌具、赌资照片,证人证言,户籍证明,被告人张志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志宏提供赌博场所、赌具组织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志宏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志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赌具、赃款人民币5130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军人民陪审员 张克明人民陪审员 赵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京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