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2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王坤、文傲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坤,文傲玲,聂丽娟,王和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2执89号申请执行人:王坤,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103委托代理人:申学良,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文傲玲,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0909湖北省天门市。委托代理人:申学良,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聂丽娟,女,1956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0104004101被执行人:王和生,男,195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10810010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10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坤、文傲玲与被执行人聂丽娟、王和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基地处2号楼)(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西陵字第××号)的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王坤、文傲玲名下。010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