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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3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唐某与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376号原告:唐某。被告:姬某某。原告唐某与被告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唐某于2017年5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余款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牛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