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3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唐某与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376号原告:唐某。被告:姬某某。原告唐某与被告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唐某于2017年5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余款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牛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