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4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濮阳市冠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冠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321号原告濮阳市冠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3X6E6E68,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黄河路与濮水路交叉口南路东300米。负责人张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靳永光,濮阳市华龙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联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冠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市冠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潘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