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献县国辉建筑器材租赁站诉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730号献县国辉建筑器材租赁站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冀0929民初2099号,已向被执行人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85369.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孔令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