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周峰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6刑初37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峰,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因犯猥亵儿童罪,于2012年1月9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4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9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2日取保候审,2017年2月23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津检刑诉[2017]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峰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华桥、郭明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周峰在重庆市江津区城区、支坪镇、珞璜镇等地通过查看广告牌等途径获取联系方式,采取冒充女性拨打电话虚构自己是被害人邻居、朋友等身份,再谎称“儿子”或者“弟弟”遇急事需用钱但自己不在家的情况,最后以“儿子”或者“弟弟”的身份前去收取现金的方式诈骗多名被害人现金共计人民币1279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6、7月份一天,被告人周峰在江津区山奇步行街16号诈骗被害人程某人民币900元。现被告人周峰已退还被害人程某人民币900元。2.2016年8月5日,被告人周峰在江津区沁园春小区门口诈骗被害人李某人民币500元。现被告人周峰已退还被害人李某人民币500元3.2016年8月8日,被告人周峰在江津区鼎山大道118号摩托车维修门市诈骗被害人曾某300元。现被告人周峰已退还被害人曾某人民币300元。4.2016年8月23日,被告人周峰在江津区珞璜镇华兴路257号荣爵麻将机门市诈骗被害人吕某人民币300元。现被告人周峰已退还被害人吕某人民币300元。5.2016年8月23日,被告人周峰在江津区珞璜镇尖山路远江电器店诈骗被害人陈某人民币400元。现被告人周峰已退还被害人陈某人民币400元。6.2016年8月24日,被告人周峰在江津区支坪镇平安路迅红汤锅店诈骗被害人彭某400元。现被告人周峰已退还被害人彭某人民币400元。7.2016年8月24日,被告人周峰在江津区支坪镇枝花小区卫生室诈骗被害人郑某人民币300元。现被告人周峰已退还被害人郑某人民币300元。8.2016年8月24日,被告人周峰在江津区支坪镇季轩火锅店诈骗被害人何某人民币600元。现被告人周峰已退还被害人何某人民币600元。9.2016年8月26日,被告人周峰在江津区支坪镇栀花街51号周某1汽修门市诈骗被害人周某1人民币300元。现被告人周峰已退还被害人周某1人民币300元。10.2016年8月28日,被告人周峰在江津区柳林街雅姿餐馆诈骗被害人周某2人民币400元。11.2016年8月29日,被告人周峰在江津区双福街道经典烤鱼门市诈骗被害人肖某人民币400元。现被告人周峰已退还被害人肖某人民币300元。12.2016年8月一天,被告人周峰在江津区双福街道双庆路3号匝辣大排档门市诈骗被害人周某3人民币600元。现被告人周峰已退还被害人周某3人民币600元。13.2016年8月底一天,被告人周峰在江津区滨江东段维多利亚港湾小龙虾门市诈骗被害人刁某600元。现被告人周峰已退还被害人刁某人民币600元。14.2016年8月底一天,被告人周峰在江津区珞璜镇刘某1诊所诈骗被害人刘某1人民币200元。现被告人周峰已退还被害人刘卫华人民币200元。15.2016年8月底一天,被告人周峰在江津区油溪镇新龙村雨春汽车养护维修店诈骗被害人万某400元。现被告人周峰已退还被害人万某人民币400元。16.2016年9月1日,被告人周峰在江津区南安街卓一快餐诈骗被害人孔某人民币300元。现被告人周峰已退还被害人孔某人民币300元。17.2016年9月2日,被告人周峰在江津区几江街道诈骗被害人梁某500元。现被告人周峰已退还被害人梁某人民币500元。18.2016年9月2日,被告人周峰在江津区先锋镇金泉街80号袁某餐馆诈骗被害人袁某600元。现被告人周峰已退还被害人袁某人民币600元。19.2016年9月2日,被告人周峰在江津区先锋镇杨家店铭车一站汽车美容装饰门市诈骗被害人代某1人民币290元。现被告人周峰已退还被害人代某1人民币人民币290元。20.2016年9月2日,被告���周峰在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夹滩诈骗被害人吴某未遂,被公安民警抓获。21.2017年1月31日,被告人周峰在江津区江洲大道114号附近诈骗被害人张某人民币2200元。现被告人周峰已退还被害人张某人民币2200元。22.2017年2月3日,被告人周峰在江津区诈骗被害人胡某人民币800元。现被告人周峰已退还被害人胡某人民币800元。23.2017年2月3日,被告人周峰在江津区诈骗被害人代某2人民币500元。现被告人周峰已退还被害人代某2人民币500元。24.2017年2月18日,被告人周峰在重庆市渝北区诈骗被害人刘某2人民币1000元。现被告人周峰已退还被害人刘某2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周峰于2016年9月2日、2017年2月23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周峰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周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并有户籍资料、前科材料、收据、通话清单等书证;证人周某4的证言;被害人代某1人民币、郑某、刁某、刘某1等24人的陈述;被告人周峰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峰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279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峰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陆仠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周峰退赔被害人周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400元、肖某100元。(上列罚金和退赔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