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32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某、冯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永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32执4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冯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陈某与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冯某在你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某在永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账户内的存款60000元人民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建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