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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9民终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杨香忠与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香忠,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民终5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香忠,男,汉族,1961年5月24日出生,个体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市栏杆区迎宾路中华花园10-1-202室。负责人:张作纯,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强,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香忠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6)新2901民初4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香忠以已经与被上诉人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香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香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上诉人杨香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永强审判员  范红霞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