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刑终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江春林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春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刑终59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春林,曾用名XX林,男,汉族,1985年1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于都县,中专文化,务工,家住于都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于都县看守所。辩护人朱书泉、华俊斌,江西律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江春林故意伤害一案,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6)赣07刑初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江春林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江春林于2016年3月30日凌晨在于都县贡江镇明某小学对面陈某1出租房外用拳脚和匕首将王某1伤害致死。同年4月29日,江春林被抓获归案。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春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因感情纠纷引发,被害人王某1插足他人家庭,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江春林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春林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某、王某2、王某3、王某4、钟某4造成了物质损失,合法部分应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某、王某2、王某3、王某4、钟某4诉请的丧葬费26000元及医疗费586.8元予以支持,以上合计26586.8元。其所诉请的死亡赔偿金500020元及抚养费321800元、尸体冷冻费15960元,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江春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江春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某、王某2、王某3、王某4、钟某4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586.8元(以被告人江春林的个人财产为限)。江春林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过错,且不排除其他原因导致被害人死亡;江春林系激情犯罪而非预谋犯罪,且归案后自愿认罪,系偶犯、初犯。据此,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年底,上诉人江春林发现妻子陈某1与被害人王某1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秘密在外面租有房屋。2016年3月29日晚饭后,陈某1提出要去福建打工,江春林不同意,随后陈某1收拾东西外出,江春林则在后面跟踪。因跟丢了陈某1,江春林便来到之前打探到的陈某1位于于都县贡江镇明某小学对面的出租房,并用铁丝从猫眼里探到房门内侧将门打开,随后躲藏在一小房间内。不久,陈某1来到出租房,但未发现藏于房内的江春林。次日凌晨1时许,王某1亦来到该出租房。江春林遂从小房间阳台进入到陈某1卧室的卫生间,并推开卫生间的门闯入到卧室。王某1看到江春林后转身冲出卧室,并出门往楼下逃跑,江春林则在后面追赶。在出租房楼下的空坪处,王某1摔倒在地,江春林便用右手掐住王某1的脖子,同时用左手朝王某1的脑门处用力击打了数拳,随后又用脚踢踹已倒在地上的王某1头部和身上,直至陈某1从楼上跑下和江春林发生拉扯和争执。拉扯中陈某1和江春林两人都均摔倒在地,江春林倒地后用携带的匕首又朝王某1的左小腿刺了一下。在陈某1拨打120电话后,江春林逃离了现场。当日3时许,王某1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4月29日,江春林被抓捕归案。经鉴定,王某1系头部受到多次钝性作用力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3月30日1时40分,罗某报案称在于都县贡江镇明某小学对面巷子内有人持刀打架,请求民警处理。接报后,于都县公安局经过初查,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侦查。2、归案经过以及对归案时间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4月29日于都县公安局民警将躲在赣县章贡苑43栋4单元3楼的江春林抓获。3、常住人口信息和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证实:江春林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被害人王某1的身份信息。4、住院病历、手续,证实:王某1于2016年于3月30日2点10分经急救进入于都县人民医院治疗,3点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5、作案工具去向说明,证实:江春林刺伤王某1的蝴蝶刀,江春林称在逃跑过程中遗落,公安部门在其藏身场所也未搜到该把蝴蝶刀。(二)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1证言,证实她与江春林结婚5年,从2011年开始两人就感情不和,2014年4月开始分居。2015年6月,她认识了王某1,并于同年10月与王某1确立情人关系。2015年年底,她和王某1在明某小学对面合租了一套房子,王某1有时会过来陪她。她发现江春林在晚上跟踪过她几次。2016年3月29日晚饭后,她外出上班时,又发现江春林跟踪她,并让她不要外出,还抢走了她的包。晚上10时许,她回到出租房,发现门锁有异常,反锁锁不上,但没太在意。2016年3月30日凌晨1时多,王某1回到出租房内,刚拉开卫生间的门,江春林就从卫生间内冲出来。王某1见状就扭头往楼下跑。她换好衣服跟着下楼。她来到楼下时,看到王某1坐在楼下巷子三叉路口的地上,地上全是血。江春林用脚去踢王某1的腿,听到王某1说“我知道我错了,我答应”。她随即将江春林推开,推的时候她也倒地了。后来她拨打了120电话。她看到王某1嘴唇是肿的,鼻孔有血,脚下也有一滩血,左脚小腿有一个长约4厘米的刀口,左脚大腿有一个1厘米左右貌似划破皮的伤口,躺在地上呻吟。见救护车很久没来,她就叫江春林先用摩托车送王某1去医院,但江春林说钥匙在楼上,讲去拿钥匙,直至救护车到达现场,也没有见到江春林返回。之后,王某1被送到医院治疗,期间,王某1还要她打电话给王某1舅舅。平时,江春林会在身上带一把黑色的水果刀,两边的把子打开以后刀刃就会出来,刀刃是单边的,刀打开有10多公分。2、证人钟某1证言,证实2016年3月30日凌晨,她在贡江镇明某小学对面安置房内三楼靠近空坪的房间睡觉,后被楼下吵闹声音吵醒了,看到楼下空坪处有一个男子将另一个男子压在地面上打。过了四五分钟,又听到楼下传来“救命、救命”的喊声和“啊”的惨叫声,又起床看了一下,看到一个站着的男子用脚踢了躺在地上的男子两下。后来,她丈夫罗某就报了警,后面又来了一个女子,将双方拉开来了,并且说“打死他就不如打死我”。后来就听到这个女的说要打电话送医院。3、证人罗某证言,证实2016年3月30日凌晨,他在贡江镇明某小学对面岳父家三楼睡觉。后来被老婆钟某1叫醒,说楼下有吵架的声音。他起床来到窗户边,看到巷子口斜坡处有两个人,一个站在那里,一个双手抱在胸前侧躺在地上,同时还听到一个声音“信不信我用刀捅死你”。他见情况有点严重,就拨打了110电话。后来听他老婆钟某1说来了一个女的拨打了120电话。4、证人钟某2证言,证实2016年3月30日凌晨,他在家中睡觉时,突然听到楼下有声音“不要动,再动我就踢死你”。他起床来到窗户边,看到楼下巷子口斜坡处有两个男子在打架,其中一个站着的男子就用脚踢躺在地上的男子腰部等位置,踢了一会儿,又用鞋子敲打躺在地上的男子头部,后来又来了个女子,该打人的男子就停手了。整个过程持续了十分钟左右。过一会儿,120、110都过来了。5、证人陈某2证言,证实2016年3月30日凌晨1点多钟,他根据医院120值班电话指令,到贡江镇明某小学对面出诊救治一名被砍伤的叫王某1的病人。到达现场后,看到病人王某1躺在地上,鼻子、嘴巴有血迹,脱下病人王某1的裤子后,发现腿上有一个约三公分长比较规则的疑似刀伤的创口。他对创口进行了包扎,并送往医院抢救,现场的那个女的也一起跟车去了医院。到达医院后,王某1被转到急诊科医生救治了。6、证人宋某证言,证实2016年3月30日凌晨2点20分左右,一名叫王某1的患者被送到急诊科进行抢救,后抢救无效,在凌晨3点5分死亡。王某1送过来时,神志模糊,情绪急躁,整个身体翻来覆去。左小腿上部可见一个2厘米左右的伤口,鼻子、口腔有血迹。陪同王某1来的还有一名女子。7、证人谢某1证言,证实他在赣县章贡苑安置地43栋4单元开了一个制衣小作坊,2016年4月9日,在赣县光彩大市场接到表弟江春林,并安排江春林在章贡苑出租房内居住,江春林总共住了20多天,期间,会帮忙做事。4月29日下午,他与江春林一起到长洛乡向江春林舅舅借钱时,江春林舅舅叫江春林投案自首,才知道江春林杀了人。8、证人江某1(江春林之父)证言,证实2016年3月29日晚上,江春林与陈某1在江某1出租房内吃过晚饭后,先后外出。30日凌晨,他接到江春林打来的电话,说发现陈某1带了个男的在陈某1出租房,被江春林抓了出轨的现行。江春林将那个男子追到楼下,并打了那个男的,还用刀子在那个男的脚上弄了两刀。之前,江春林与陈某1夫妻关系紧张。9、证人钟某3证言,证实2016年3月30日凌晨2点左右,她儿子江春林回到在贡江镇新龙都大市附近的出租房内,与其老公江某1在外面客厅呆了几分钟就走了。后来,江春林还打电话给她,询问伤者的情况。其中午的时候拜托邱某去医院看一下伤者的情况,得到伤者已死的消息。10、证人江某2证言,证实2016年3月30日凌晨2点左右,她接到母亲钟某3的电话,说江春林与别人打了架。第二天下午2点多,她打通了江春林的电话,在电话中江春林告诉她,是陈某1出轨了,被江春林抓到了现行,江春林就将那某打伤了。江春林还说将对方打得“好苦子”(打得厉害的意思)。后来江春林还向她借钱,但是她未借钱给江春林。江春林有一把黑色的匕首,打开后有一张A4纸长。11、证人谢某2证言,证实2016年4月2日晚上7点多,她老公的表弟江春林来到其在赣县樱花公馆家中,向她借了1200元钱。因为她知道江春林在于都县城将人搞死了,所以将这个情况及时通知了公安机关。12、证人邱某证言,证实他与江春林是很要好的朋友。2016年3月30日早上,他在下楼的时候,江春林的母亲告诉他,说江春林昨晚用刀杀了人。上午11点的时候,他到孙某真的店里跟孙某真讲江春林杀人的事。当天下午,他应江春林母亲的要求,到县人民医院打听被江春林打伤的人的情况,得知那个人叫王某1,己经死亡。他将打听到的情况告诉了江春林的师傅孙某真。13、证人孙某真证言,证实2016年3月30日上午,江春林的朋友邱某来到孙某真店内,说江春林杀了人,公安局在找江春林。当天下午,孙某真发了一条短信给江春林,劝江春林去投案自首。后来江春林回复了孙某真电话,在电话中告诉孙某真,说抓到了江春林老婆出轨的现行,并且询问了被江春林搞伤的那个人的现状。之后,孙某真就没有与江春林联系。(三)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指认笔录、刑事摄影照片1、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及刑事摄影照片,证实:于都县公安局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中心现场为于都县贡江镇明某小学对面申通快递广场服务站门口、现场2为亿鑫服装厂九楼王某1住房及该楼房一至二楼楼道。现场依法提取血迹擦拭物3份、猫眼1个、破损门把手1个、烟头2枚。2、指认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证实:被告人江春林依法指认了陈某1租住房、殴打受害人地点、逃跑时摩托车丢弃地点。贡江镇明某小学对面亿鑫服装厂八楼就是陈某1的租住房;明某小学对面申通快递前斜坡处是殴打王某1的地点;宝塔公园为丢弃摩托车的地方。3、关于王某1、陈某1租住房间楼层的情况说明,证实:王某1、陈某1租住在贡江镇明某小学对面亿鑫服装厂八楼,现场勘验技术人员将楼层底部的柴火间算作了一层,而指认笔录侦查人员将柴火间撇开,所以在指认笔录中指认陈某1、王某1的租住房位于八楼。(四)鉴定意见1、公(于)鉴(尸)[2016]0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补充说明,证实:死者王某1下肢创口边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无组织间桥,创角一钝一锐,符合单刃锐器刺创之特征,单刃匕首类刀刺可以形成。头部右额顶部有一大小为4.0cmx2.Ocm,呈类椭圆形头皮下出血。左颞顶部有一大小为2.2cmx1.Ocm,呈类椭圆形头皮下出血。右侧颞肌出血、硬膜外出血、硬膜下出血、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水肿,其上述损伤均为钝器伤。整个头部损伤外轻内重,多次钝性作用力打击可以形成,如拳头击打。而额顶部及颞顶部可见类椭圆形皮下出血,此类型损伤足踢可以形成。因此,综上所述,王某1是因头部受到多次钝性作用力打击(如拳头击打及足踢)而导致严重的颅脑损伤死的。2、(赣市)公(司)鉴(化)字[2016]121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王某1的胃内容物中未检出毒鼠强、甲胺磷、三唑磷、乐某、果虫磷、马拉硫磷、敌敌畏、毒死蜱、呋喃丹、三氟氯氰菊酯、巴比妥、氯丙嗪、安定、舒乐安定成分。3、(赣市)公(司)鉴(法物)字[2016]554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所送检的次卧室地面南侧烟头检出一男性DNA分型,排除其来源于受害人王某1。送检的赣B×××××汽车北侧地面现场可疑斑迹1、赣B×××××汽车后备箱下方地面可疑斑迹3中均检出人血成分,经DNA检验,其来源于受害人王某1的可能性为99.9999%;所送检的王某1左手指甲、右手指甲检出一男性DNA分型,支持DNA来源于受害人王某1的可能性为99.9999%。4、(赣市)公(司)鉴(法物)字[2016]827号DNA个体识别/DNA遗传关系鉴定书,证实:所送检的江春林血样检出一男性STR分型,与(赣市)公(司)鉴(法物)字[2016]554号鉴定书比对,支持(赣市)公(司)鉴(法物)字[2016]554号鉴定书中所送检的次卧室南侧烟头上DNA来源于江春林的可能性为99.9999%。(五)江春林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发现老婆陈某1和王某1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之后和老婆陈某1的关系越来越差,陈某1多次要求离婚。2015年12月的时候,通过跟踪陈某1,确定她租房地点。2016年3月29日,他和陈某1在新龙都出租房吃过晚饭后,他在路上跟踪陈某1,并叫陈某1不要外出打工。他跟丢了陈某1后,便先到陈某1租住在明某小学对面的出租房内,扭开猫眼,将铁丝从猫眼探到里面将门打开。在陈某1的出租房,看到男人的拖鞋,在卧室抽屉里看到一盒避孕套用了9个。因想看看陈某1和谁在一起,他便躲到小房间内等陈某1回来。陈某1大概9点左右回来,3月30日凌晨大概1点多,王某1从外面回到出租房里。这时他还在这个小房间里呆了一会儿,后来从小房间后面的阳台走到卧室的卫生间,看到王某1准备上床睡觉的时候,他下到卧室。王某1看到他就很慌张地转身打开出租房的门往楼下跑,他立即追王某1,王某1就穿着一双拖鞋往楼下跑。他在楼下左边的空地上一部轿车旁追上了王某1,王某1此时摔倒在地上。他追到后就用手掐住王某1的脖子,朝王某1呈一个半蹲的姿势,王某1的头是紧挨着地的,当时还问了对方是“王某1”吗,对方说是。他左手则往王某1的右手脑门处连续击打了两三拳,每击打一拳可以感觉到王某1的头就是顶着地的,他的拳可以完全发到力击打到地上,他的手打过去感觉就像是打在地板的感觉一样。他质问王某1和他老婆的事,在听到王某1说跟他老婆是玩玩,很生气,又砸了王某1肚子一拳。看到王某1举起右手,他认为王某1想还手,就用力踹了几脚,把王某1踹倒在地。王某1发出“哎哟、哎呦”的声音,他发疯似的往王某1身上乱踹。当时天太黑,也不知道踢到什么地方。这时,陈某1从楼上下来,他问陈某1是怎么回事,陈某1没有回答,反问他这几年干什么去了。听到陈某1这样讲,很生气,想继续去打王某1。他拿出一把蝴蝶匕首,想吓唬一下他们。陈某1看到就过来和他拉拉扯扯,不让其再打王某1,他和陈某1两人一起摔倒,摔倒后他用匕首朝王某1左脚刺了一下。后陈某1过去查看王某1的情况,并给120打了电话,等了一段时间,120救护车没有来,陈某1就叫他用摩托车送王某1去医院。他的摩托车钥匙遗留在陈某1的出租房,就说钥匙不在身上,然后就上楼找钥匙。找到钥匙下来后,陈某1跟王某1都不在下面了,后来陈某1给他回了个电话,听到王某1在医院抢救,他就懵了。天亮的时候,他打了顺风车去了赣县,后被警察抓住。他逃跑的时候匕首不知道掉在什么地方,匕首是小孩在赣州住院的时候买的,这把刀合上的时候有10多cm长,打开有20多cm样子,是单刃的。携带刀是当天下午和陈某1一起挖野菜准备的。(六)视听资料,指认现场视频光盘1张、同录录音录像光盘10张,证实公安机关取证程序合法以及本案指认现场情况。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相关联且能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江春林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过错,且不排除其他原因导致被害人死亡及江春林系激情犯罪而非预谋犯罪的理由。经查,本案因感情纠纷引发,被害人王某1插足他人家庭,具有一定过错的事实属实。但是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补充说明证实,王某1头部右额顶部有一大小为4.0cmx2.Ocm,呈类椭圆形头皮下出血。左颞顶部有一大小为2.2cmx1.Ocm,呈类椭圆形头皮下出血。右侧颞肌出血、硬膜外出血、硬膜下出血、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水肿,其上述损伤均为钝器伤。整个头部损伤外轻内重,多次钝性作用力打击可以形成,如拳头击打。而额顶部及颞顶部可见类椭圆形皮下出血,此类型损伤足踢可以形成。王某1是因头部受到多次钝性作用力打击(如拳头击打及足踢)而导致严重的颅脑损伤死的。理化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王某1的胃内容物中未检出毒鼠强等毒物成分。而证人钟某2的证言证实江春林踢了被害人王某1腰部并打了王某1头部,证人陈某1、钟某1的证言证实江春林用脚踢了被害人王某1身上,且证人江某1证言及江春林供述均证实预先躲在房间的江春林发现王某1后即对王某1实施追打并用刀子“弄了”已经倒地的王某1。综上可见,江春林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述理由和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江春林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关于江春林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不排除其他原因导致被害人死亡及江春林系激情犯罪等理由和意见,与本案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鉴于原审法院依据本案系情感纠纷引发、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及江春林自愿认罪等情节已对江春林作出适当判处,江春林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请求二审法院再以此对江春林从轻处罚的理由和意见,亦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晓云审判员 郭志成审判员 王丽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圣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