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谢长明诉被告谢阳秀相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长明,谢阳秀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410号原告:谢长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小华,中江县凯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阳秀。原告谢长明诉被告谢阳秀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谢长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长明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兴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 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