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红民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1刑初18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红民,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碑林区。2014年4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抓获,2017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公诉刑诉[2017]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红民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君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红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10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陈红民在西安市碑林区建国门公交车站附近向吸毒人员刘某某贩卖价值100元的毒品海洛因一小包,所获毒资已挥霍。二、2016年10月19日9时许,陈红民在上述地点准备再次向刘某某贩卖价值200元的毒品海洛因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陈红民身上查获白色粉末状物一小包。经鉴定,该白色粉末状物净重0.8577克,从中检出毒品海洛因。还查明,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陈红民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日,因陈红民肚内有异物,被送至西安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病治疗,2017年2月18日戒毒、治疗完毕后,公安机关于次日对其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红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指认毒品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通话清单、被告人供述、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红民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规定的贩卖毒品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及罚金,刑满被释放后又犯毒品犯罪,是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惟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红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陈红民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段文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雅珍附: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