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执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郑发明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郑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5执118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93951377。法定代表人于宝明,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延芳,该单位执法员。委托代理人黄锐,该单位执法员。被执行人郑发明,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本院依法受理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执行郑发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郑发明没有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交罚决第NO:B0012839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缴纳行政处罚人民币3万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发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银行、房产、证券、工商、车管等单位协查,依法查封了郑发明名下车牌号码为粤B×××××的比亚迪牌汽车一部(该车下落不明,未扣押到案),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此,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杨祥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郑发明名下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305执126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大雄审判员 李艾嘉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斯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