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1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商建友、淄博崇正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建友,淄博崇正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1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商建友,男,1955年5月20日出生,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淄博崇正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洪峨路。法定代表人:马乃孝,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商建友与被执行人淄博崇正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4)川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崇正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商建友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4)川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启福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韩克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丙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