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某某有限公司与王某、郝某某、李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王某,郝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273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郝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某某有限公司诉王某、郝某某、李某某追偿权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91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9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